1 超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范圍經營,并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2 實收資本變動未辦理相關財務事項或工商變更登記。5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6 私自買賣、變相買賣、倒買倒賣或非法介紹買賣外匯。7 違規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9 違規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10 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13 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用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14 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21 企業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基建項目的自用商品,未確認收入。24 單位信用卡賬戶資金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或將銷貨收入及現金存入。28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34 未按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其他納稅資料。39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40 向關聯企業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41 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42 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54 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未及時按規定處理。59 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64 隱瞞真實情況,虛報國家資本金,騙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65 偽造、涂改、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67 上市公司違規通過金融機構向關聯企業發放委托貸款。69 應當進行產權界定而未進行,隱瞞不報或串通作弊,導致國有資產權益受損。71 未經批準擅自實行產權激勵制度,或者違規發放薪酬,侵蝕國有資產權益。72 取得資產未按規定辦理資產轉移手續造成資產損失。73 侵占、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77 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或抵押、對外投資、賒賬經營、物資采購及固定資產修建。78 違規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79 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未經批準向外方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流失。80 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81 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83 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86 將國有土地無償或低價折股轉入改制后企業或公司。87 利用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89 違規劃轉國有產權或股份轉讓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90 國有資產轉讓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91 未按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國有產權轉讓價款。92 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量化給個人。93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與擬受讓方串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94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擬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協議簽訂。97 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未經批準或未辦理手續,將國有資產產權以個人名義注冊。98 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未按規定權限處置國有資產。101 未及時處理盤盈(虧)的存貨,造成存貨賬實不符,引起企業盈虧不實。102 以物易物、抵債等方式取得的存貨,涉及補價的,未按規定作相應調整。105 將委托加工存貨的運輸費、裝卸費等計入期間費用。114 當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時,企業未按規定計提存貨準備。124 未正確區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互相擠占。125 企業領導人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紀活動。126 會計核算未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130 關聯企業交易時,材料、產品價格與同期市場價格相差較大。131 關聯企業違規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或其他成本性支出。137 公司成立(登記)后,股東擅自將認繳的出資抽回。138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139 募集資金未達到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146 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少于注冊資本的25%。149 借兼并、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150 違反規定騙取、挪用、使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151 未經批準發行或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以及未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154 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未按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156 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證券發行核準。157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158 將符合資本化條件融資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或輔助費用,以及匯兌損益等,擅自計入當期損益。164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從事金融業務活動。165 企業之間違規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168 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而采用了權益法。170 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相應沖減投資成本。174 已存入證券公司但未進行投資的現金,即作為投資入賬。176 對所屬境外機構按政府規定應予報告、備案的事項未按要求報告或備案。177 對所屬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總體情況或流失情況不掌握,不報告,不處理。178 對所屬境外機構不眀確管理職能機構及工作職責,造成管理失控。182 企業領導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184 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履行集體決策程序。186 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違規兼職經營同類業務。188 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不當利益。189 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違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190 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192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193 公司在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未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194 企業清算時,未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隱匿財產。196 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或發行公司債券,未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197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201 未經批準擅自實行公司制改制,或者在公司制改制過程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203 清產核資程序或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204 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206 提供虛假情況或資料,或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207 在企業改制、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未妥善處理企業債權債務。208 在企業改制、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未妥善安置企業職工,侵害職工合法權益。209 改制企業未按規定將先征后返的稅收及其他財政性撥入資金計入國有資本或國家投資。210 企業改制時,將“應付工資”“應付福利”“工會經費”結余轉為股份,作為個人投資。212 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213 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或方法。215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擅自編制或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216 企業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編制或者對外提供虛假、隱瞞重要事7實的財務會計報告。218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219 未按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或財務情況說明書中披露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或方法。220 企業會計信息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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