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細分領域專家 一對一服務 個性化方案
時間:2021-12-23 17:04:22
將《關于企業破產程序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和省稅務局。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1年12月10日
為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提高破產案件辦理效率,為困境企業重整創造條件,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確保稅收債權依法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現結合我省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破產程序中的稅收債權申報
(一)申報通知。破產企業的管理人應當自債權申報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債權,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查詢納稅人存續狀態。無法確定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人應當書面通知省轄市稅務局,省轄市稅務局應當協助管理人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并告知管理人后,管理人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二)申報主體及申報內容。債務人(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是破產程序中稅收債權的申報主體。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就企業所欠稅款(含附加費)及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等稅收債權進行申報。
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三)申報期限及逾期申報后果。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債權申報通知后,應當在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
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四)債權登記及審查確認。管理人應當對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進行登記造冊,詳盡記載申報債權額、申報債權的證據、優先權情況、申報時間等事項,對申報的稅收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因企業破產程序中欠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債權性質和清償順序不同,稅務機關依法受償欠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辦理入庫時,按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執行。
(五)異議處理。管理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債權不予認可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復核。經復核對管理人意見仍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管理人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的債權計算方式和征收依據等。
管理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的異議經審查后仍不予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六)積極行使表決權。主管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應當積極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表決權。
重整案件中,欠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債權分別編入稅款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別行使表決權。
二、破產程序中的納稅申報
(七)及時申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代表債務人辦理全部涉稅事宜。
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為債權人利益繼續營業,或者在使用、處置債務人財產過程中產生的應當由債務人繳納的稅(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中的“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由管理人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依法由債務人的財產隨時清償。
(八)非正常戶解除。債務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無法進行納稅申報、影響企業破產處置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債務人非正常戶狀態,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
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解除債務人非正常戶狀態的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后,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已全面接管債務人印章和賬簿、文書的,管理人應當代表債務人就破產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的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說明。未全面接管債務人印章和賬簿、文書的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發現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有納稅義務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破產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產生的罰款及應補繳的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完成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戶認定,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管理人繳納罰款。
(九)發票領用。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債務人資產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的名義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在督促管理人就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滿足其合理發票領用需要,不得以破產企業存在欠稅情形為由拒絕。
管理人發現企業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并以企業名義按照規定辦理掛失、補辦等手續。
管理人應當妥善管理發票,不得發生丟失、違規開具等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不動產處置納稅。不動產拍賣環節的稅費應在辦理過戶手續前依法繳納,管理人應在拍賣款中扣除破產企業應承擔的稅費并納入稅務機關指定賬戶,買受人應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應承受的稅費。
三、債務人財產強制措施的處理
(十一)解除保全、中止執行。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已對債務人財產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及時解除該保全措施,中止執行,并將債務人財產移交給管理人。
(十二)恢復保全措施。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宣告破產前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稅務機關按照原保全順位恢復相關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稅務機關恢復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復之前,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四、重整企業信用修復
(十三)稅務登記信息變更。實行“多證合一”后,企業在重整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確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工商信息及時辦理信息變更,無需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債務人的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十四)納稅信用評價。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企業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的,稅務部門應當按規定受理,根據重整計劃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對企業進行納稅信用等級修復,并充分運用銀行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用應用機制,將修復結果經債務人授權向相關銀行開放查詢。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之日起,重整企業可按規定不再參加本期信用評價;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人民法院作出重整程序終結的裁定后,應重整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對企業重新進行納稅信用評價。按照重整計劃依法受償后仍然欠繳的滯納金和罰款,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不再納入《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2016〕2798號)規定的違法行為評價指標。
(十五)未獲清償滯納金和罰款的后續處理。按照重整計劃依法受償后仍然欠繳的滯納金和罰款,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稅務部門根據法院作出的終結重整程序裁定依法及時解除重整企業及相關當事人的有關懲戒措施,保障重整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
五、破產企業稅務注銷
(十六)簡化稅務注銷流程。管理人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注銷登記前應當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手續。對于稅務機關依法參與破產程序,稅收債權未獲完全清償但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并依法終結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欠稅。
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十七)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對于破產企業根據資產處置結果,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認可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確定或形成的資產損失,依照稅法規定進行資產損失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對破產企業提交的與此有關的申請材料應快捷審查,便利辦理。
(十八)破產清算程序的稅收減免。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其房產土地閑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十九)破產重整及和解稅收優惠政策。破產重整涉及土地等資產變更,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處理。破產企業重整過程中發生的債務重組所得,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七、其他事項
(二十)管理人履職保障。稅務機關應當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職務。因企業公章遺失、未能接管等原因,無法在向稅務機關提交的相關文書材料中加蓋企業公章的,由管理人對該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加蓋管理人印章辦理。
(二十一)稅收政策咨詢。管理人為推進破產程序的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稅收政策咨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咨詢服務。
管理人或債務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可以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重整計劃草案相關內容提供稅收政策咨詢,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支持。
(二十二)管理人配合義務。破產企業如有稽查、風險應對未結案或者發票相關協查、核查未完成的,破產管理人應配合稅務機關完成相關調查。
八、附則
本意見在實施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協商確定。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