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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11-02 16:58:00
企業會計準則
留言編號:8142453-mVtU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1、本月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月底需要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余額結轉到“轉出未交增值稅”,然后再將“轉出未交增值稅”余額結轉到“未交增值稅”?2、如果當月無銷項,只有進項,月底是否需要將進項稅額余額結轉到“轉出未交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36號)的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等專欄,這些專欄分別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借方或者貸方,不涉及月末結轉。
月度終了,企業應當將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對于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對于當月多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
留言編號:5113653-xia7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企業繳納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計入管理費用還是“稅金及附加”?
答:企業繳納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計入管理費用。
留言編號:5112250-lJ8x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2007年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兩個科目;但這幾年發布的政府會計準則又啟用了這兩個科目。雖然企業和政府準則的核算內容不同,但對于費用的待攤或預提應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現在企業是否也可以重新啟用“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呢?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留言編號:7173356-EX2q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我單位收到個稅手續費返還,計劃獎勵優秀辦稅人員,請問獎勵給員工該做什么分錄?已了解到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咨詢了當地稅務局辦稅人員免征個稅。我單位收到返還做了分錄,借銀行,貸其他收益和應交稅費銷項稅,并計提了城建稅及附加。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獎勵給辦稅人員時,通常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留言編號:8165704-haZJ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現在因為疫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按1%計算,所以我們在入賬的時候是按1% 確認的不含稅收入及銷項稅額。但在1季度我們未達增值稅起征點所以進行了減免,但是增值稅申報表上的免稅額是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的,那我們在將未交增值稅確認至“其他收益”的時候是可以直接按賬面確認的1%銷項稅額直接確認還是需要調整到與增值稅申報表減免稅額一致?
答:企業應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進行會計處理,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
本答復僅適用于該問題所提供情形下的會計處理。其他類似問題仍需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具體判斷和會計處理,不宜簡單直接適用。
留言編號:7140039-kBDE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A公司是物流運輸企業,發生事故導致客戶(可能是最終收貨人,即客戶的客戶)索賠,原準則下A公司將相應索賠扣除供應商賠償、員工責任賠償、保險賠償后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新收入準則后,作為“應付客戶對價”將支付給客戶的索賠款直接沖減“主營業務收入”,供應商賠償作為主營業成本的抵減項處理,那么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和員工責任賠償該如何處理?是作為業務收入補償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者是成本的補償沖減“主營業務成本”還是將保險理賠視為單獨事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答:您提問問題所描述的因發生事故導致的向客戶賠款,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十九條的應付客戶對價。
留言編號:2185703-otB6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企業代扣代繳支付的員工個人所得稅應反映在現金流量表的哪個項目?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第十條等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的員工個人所得稅應列示在“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中。
留言編號:5111805-RMVz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如果一個企業集團的成員中,既有一般企業,也有金融企業;既有盈利組織,也有非盈利組織(比如非盈利的醫院、學校等),那么其合并報表應該用格式呢?是以《關于修訂印發合并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財會〔2019〕16號)規定的格式為基礎嗎?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合并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財會〔2019〕16號),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財務報表格式涵蓋母公司和從事各類經濟業務的子公司的情況,包括一般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以金融企業為主的企業集團,應以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為基礎,結合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對合并財務報表項目進行調整后編制。
留言編號:5110656-obXE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執行認繳制后的注冊資本,在股東實際繳付前,應該怎樣進行的賬務處理?是否參考證監會2020年11月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另外,被投資方呢?“二、認繳制下尚未出資的股權投資 認繳制下,投資方在未實際出資前是否應確認與所認繳出資相關的股權投資,應結合法律法規規定與具體合同協議確定,若合同協議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會計處理;合同協議沒有具體約定的,則應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投資的初始確認,若合同明確約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金額,且投資方按認繳比例享有股東權利,則投資方應確認一項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產;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屬于一項未來的出資承諾,不確認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產。”
答:企業應當結合法律規定與具體合同協議安排,綜合考慮投資方的權利等事實和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留言編號:7114207-hJQE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指引中“凈額法下,如果相關長期資產投入使用后企業再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凈額法下應當在取得補助時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并按照沖減后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資產的剩余使用壽命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這句話,補助沖減資產賬面價值,前期已提的折舊需要調整嗎?
答: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及其應用指南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您的問題未要求進行追溯調整。
留言編號:3155904-GHVU
回復時間:[2021-07-09]
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請問私募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是否需要納入公司財務合并報表范圍?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第七條,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二章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進行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財會〔2015〕23號)第一項對商業銀行及其子公司應當如何判斷是否控制其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發行的理財產品進行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根據上述規定進行判斷。
留言編號:7124826-3p4f
回復時間:[2021-09-30]
問:公司支付給稅務局和本單位工會的工會經費,現金流量分別是什么?
答:針對您所提問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第十條等有關規定,企業支付的工會經費,應在“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列示。
留言編號:6184038-f9z2
回復時間:[2021-09-30]
問:按照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購進貨物已經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次月沖紅退款進項稅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還是直接沖減進項稅處理?是:錯:銀行存款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還是:錯:銀行存款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答:針對您背景中所提問題,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有關規定,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稅額或待抵扣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或“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留言編號:7131044-ZGpW
回復時間:[2021-10-26]
問:1、根據最新租賃準則要求,針對房屋建筑物,出租人經營租出的,是否屬于投資性房地產?2、針對房屋建筑物,在租賃準則特殊租賃業務——售后租回中,屬于銷售的情況下,承租人作為使用權資產核算,但是出租人作為經營租賃核算時,針對該房屋建筑物應確認為固定資產,還是投資性房地產?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二條和第六條,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留言編號:0114453-9woR
回復時間:[2021-10-26]
問:基金管理公司一級會計科目設置應參考哪個政策法規文件?
答:基金管理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并參考相關應用指南的要求設置科目。
留言編號:3140059-afTS
回復時間:[2021-10-26]
問:因對方資金困難,我司有筆債權確認無法回收,客戶以自有房產抵債,房產發票金額小于對方欠款金額,不過雙方約定房屋產權變更后雙方貨款兩清,房屋價款與債權間的差額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六條,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以成本計量: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政府會計準則
留言編號:7232547-z5tq
回復時間:[2021-07-01]
問:我在執行政府會計制度時,對從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 包括從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從上級或下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按政府會計制度的規定應該通過“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科目核算,但縣財政認為由于這類款向撥款部門已作收入支出處理,如果收款單位再通過“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核算在編制決算時會增大收入支出,因此要求通過往來科目進行核算,請問縣財政的說法對嗎?按制度規定核算是否會增加決算的收支數?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第十九條規定,預算收入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取得的并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入。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核算單位從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包括本級橫向轉撥財政款和非本級財政撥款。即本級橫向轉撥財政款和非本級財政撥款通過“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核算。
留言編號:0111349-aiPR 回復時間:[2021-07-01] 問:請問行政單位員工報銷時發票開具的抬頭是個人,可以正常給予報銷嗎?另外員工的個人體檢費用,是否可以報銷?
答:關于行政單位報銷發票的問題,請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三十八條“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執行。關于個人體檢費用報銷的問題,請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及本部門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留言編號:8200230-mNDd 回復時間:[2021-07-02] 問:事業單位職工被上級主管部門選派赴外省市鄉村擔任掛職干部,掛職期限一年。事業單位向掛職干部以現金形式發放生活補助標準,參考財政部現行差旅費辦法中每日伙食補助費標準每天100元。此項生活補助是否必須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如必須按該辦法核算,這項由事業單位自主發放的生活補助,屬于工資,地方(部門)津貼補貼,還是其他個人收入?可否不納入前面引用的2006年48號文核算,直接作為差旅費核算?
答:《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已廢止。如掛職干部生活補助已納入工資和福利費支出預算,則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規定執行。
留言編號:0082958-PynP 回復時間:[2021-07-01] 問:現在國家提倡醫養結合,我們作為一家公立醫院申請增加了養老服務業務范圍,但養老服務收入雖不是醫療收入,又是醫院正常開展的一項業務,根據政府會計制度《醫院補充規定》的要求,事業收入下只有“醫療收入”和“科教收入”兩個一級明細科目,這部分收入應作為醫院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還是其他收入。如果作為事業收入,在明細科目和報表體系中又沒有養老服務收入這類。現在我們很糾結這部分收入到底應該體現在哪類收入下?
答:關于養老服務收入賬務處理問題,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請結合你單位養老服務業務性質,根據以上規定執行。
留言編號:6174541-B2em
回復時間:[2021-08-23]
問:財政局下設事業單位——市直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醫療費中心,該科室主要核算本市離休干部離休費及醫藥費,其賬務處理應參照其他行政事業單位適用政府會計制度,還是作為社保基金的延申采用總預算會計制度?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總說明,政府會計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根據《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和離休干部醫藥費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3〕1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和離休干部醫藥費,按照本規定執行;由其他機構經辦的離休干部醫藥費,參照本規定執行。請根據以上規定執行。
留言編號:7172924-tCE5
回復時間:[2021-08-23]
問:2020年2月7日收到成都市紅十字會根據捐贈人XX公司定向用于前往武漢市支援的醫護人員捐贈資金12萬元,于2020年2月14日將該筆捐款撥付到援鄂醫護人員本人工資卡上。應該如何處理呢?1.作為捐贈收入:(1)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12 貸:捐贈收入 12 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12 貸:其他預算收入——捐贈預算收入 12 (2)發放時:借:其他費用 12 貸:銀行存款 12 借:其他支出——對外捐贈現金支出 12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12 2.作為受托代理資產:(1)收到時:借:銀行存款——受托代理資產 12 貸:受托代理負債 12 (2)發放時:借:受托代理負債 12 貸:銀行存款——受托代理資產 12
答:關于接受捐贈業務的問題,請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第一個問題“關于接受捐贈業務的會計處理”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受托代理資產”、“捐贈收入”等科目相關規定執行。您的問題不夠清楚、詳盡,請補充說明相關情況(如捐贈人是否明確指出了具體受益醫護人員的姓名,或者捐贈資金由醫院進行分配),以便我們作答。
留言編號:2114227-pmvC
回復時間:[2021-08-23]
問:《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中的單位領導人指的是哪些人?
答: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中所稱“單位領導人”即為《會計法》中所稱的“單位負責人”,《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留言編號:5175430-L3XC
回復時間:[2021-08-11]
問:1.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科研經費、2.非財政集中支付的財政資金撥款和3.從財政部門以外的部門或單位取得的科研經費,分別應該開據什么類型的票據?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相應的政策制度是什么?
答: 1.關于票據開具的問題,請咨詢我部綜合司或者稅務部門。2.關于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科研經費、非財政集中支付財政資金撥款的賬務處理相關問題,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相關規定執行。3.關于從財政部門以外的部門或單位取得的科研經費賬務處理相關問題,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相關規定執行。
留言編號:1221608-QlNF 回復時間:[2021-10-18] 問:請問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入賬標準是否要同時滿足金額標準和使用年限標準?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第二條,固定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留言編號:8095131-8UNC 回復時間:[2021-10-18] 問:1. 關于《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第一章第二條“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把握“大批同類”?專用設備、通用設備單位價值未達到規定標準是否也按“大批同類”處理?文件依據是什么?2. 關于行政事業單位維修等“資本化”確認條件是什么?文件依據是什么?3. 政府會計制度下支付質保金,是否可以采用全額支付款項,再由對方支付收回質量保證金? 答:1.關于“大批同類”相關問題,請結合單位實際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單位內部資產管理規定把握。依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2.關于“資本化”確認條件相關問題,請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3.關于質保金支付方式的問題,不屬于政府會計制度規范的內容,具體請您咨詢我部國庫司或經濟建設司等有關司局。 留言編號:4001916-vUMF 回復時間:[2021-10-18] 問:我單位以出包方式建造一棟辦公樓,該樓現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已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決算。與承包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價為1200萬元,已支付承包方等價款900萬元已取得發票并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項還未支付。估計該辦公樓最終竣工決算價為1300萬。請問按照暫估價值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是怎么編制的?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1613“在建工程”科目的有關規定,根據建筑安裝工程價款結算賬單與施工企業結算工程款時,按照應承付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按照預付工程款余額,貸記“預付賬款”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關于按照暫估價值確認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我們將在今年印發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中予以明確,請您關注會計司官網“政策發布”欄目。
來源:注冊會計師行業法律法規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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