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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11-03 17:25:04
2021年11月1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1年第五批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6個,內容涉及收入、企業合并、固定資產等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實施問答
問: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新金融工具準則、新租賃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投資方執行新準則的時間早于其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但在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尚未執行新準則的期間,因客觀條件限制,投資方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未按照新準則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針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按照新準則銜接規定對報表期初數進行的調整,投資方在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新收入準則、新金融工具準則、新租賃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的實施時間安排和銜接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暫緩執行相關新準則的除外)均須執行新準則。投資方的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因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準則而僅對2021年財務報表的期初數進行調整的,投資方在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相應調整其2021年財務報表的期初數,并在其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
固定資產準則實施問答
問:不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后續支出條件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后續支出條件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在發生時應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與存貨的生產和加工相關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按照存貨成本確定原則進行處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專設的銷售機構等發生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按照功能分類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股份支付準則實施問答
問:某國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集團內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且適用股份支付準則,該國內企業無結算義務,該國內企業應當如何對其員工享有的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財會〔2010〕15號),對于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構成)內發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務企業沒有結算義務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因此,該國內企業應當將其員工享有的股權激勵計劃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收入準則實施問答
問:企業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從事的運輸活動,如果該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相關運輸成本作為合同履約成本,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攤銷計入損益時如何在利潤表中列示?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的有關規定,通常情況下,企業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為了履行客戶合同而發生的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相關運輸成本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采用與商品或服務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合同履約成本應當在確認商品或服務收入時結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并在利潤表“營業成本”項目中列示。
首次執行準則實施問答
問:對于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日應當如何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2006年之后發布并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及解釋中的相關銜接規定?.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第38號準則”)基于2006年發布的各項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6〕3號),對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日的新舊銜接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2006年之后,財政部陸續制定或修訂發布并施行多項企業會計準則及解釋(以下簡稱“新準則及解釋”),其中涉及的相關銜接規定屬于第38號準則未涵蓋的內容。因此,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日總體上應執行第38號準則的相關規定,但是第38號準則的相關規定與新準則及解釋中的相關銜接規定不一致的,企業應當以新準則及解釋中的相關銜接規定為準。
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
問: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當計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潤表“營業收入”項目中反映。
來源:注冊會計師行業法律法規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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